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种子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价款20000元的梭梭种子,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于2018年11月初付清。到期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后于2020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1份,约定于2020年5月20日付清剩余的1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辩称,被告欠原告10000元种子款属实,但无能力偿还。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2018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1张、2020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种子款10000元未还的事实。
被告杨某针对其辩驳理由,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价款20000元的梭梭种子,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于2018年11月初付清。到期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1份,约定于2020年5月20日付清剩余的1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保证书、被告的答辩意见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赊购原告价值10000元的梭梭种子,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双方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种子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某种子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