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解春雨,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宋贵鹏,男,****年**月**日出生,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解春雨与被告宋贵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解春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春雨以与被告宋贵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

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春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解春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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