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倩,北京市德贤(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晓茹,北京市德贤(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蒋林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冲,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婵 审 判 员 林 焱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蔡 戬 书 记 员 蔡 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