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横路**。
法定代表人:黄书华,段长。
委托代理人:方涛,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山西辰隆达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平安西大街镇新区南)。
法定代表人:张秀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辰峰,该单位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与被执行人山西辰隆达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2499500元欠款并承诺在2020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5333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照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2020)晋7103执2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