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洮南市人,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8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立即偿还房屋租赁款22,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民政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3、2021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房屋产权、公积金情况等进行了实际调查。
4、2021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
二、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欠申请执行人于某房屋租金22,000.0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某2,000.00元,剩余20,000.0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申请执行费230.0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承担。被执行人马某某、宋某某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将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81执1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