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韩思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林诉被告韩思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林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长林撤回对被告韩思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长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