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劳务费问题原、被告通过协商对劳务费问题已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涛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