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陆小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米兰商厦1幢2单元1104室。
诉讼代表人: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斌。
审理经过 原告陆小青与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陆小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陆小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明荣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