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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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南宁市渐强农资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8号昊然风景小区1号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10729D(1-1)。
法定代表人:韦善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龙,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被告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被告:莫认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南宁市渐强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莫认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年5月27日受理的(2021)桂1322民初865号原告广西南宁市渐强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海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相同,被告莫认和与莫海唯为父子关系,莫海唯注册成立自然人独资公司“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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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蕙农农资公司”,莫认和与莫海唯二人分别向原告所出具欠条的行为均基于同一事实,合并审理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现经原告申请,本院决定本案与本院的(2021)桂1322民初865号案件合并审理并追加“象州县蕙农农资公司”为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桂1322民初865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