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戚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英与被告戚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英于2021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戚秀梅归还原告李英借款本金27860元、并支付原告李英借款利息(以欠款278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戚秀梅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金皓独任审理,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戚秀梅送达,并于2021年3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李英曾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永丰经济合作社签订《停车场地租用合同》一份,由原告李英承租位于永佳东苑以东、桦枫居北区以北、永华街以南,面积月1万平方米的空地用于停车。后被告戚秀梅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李英租用该场地用于运输车辆停靠,就结欠的停车费,双方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欠条》一份,载明:今戚秀梅欠李英27860元,于2018年1月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戚秀梅始终未付款,故本案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与被告戚秀梅原系租赁合同关系,后双方经结算,将所欠租金转为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戚秀梅负有依据《欠条》归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李英所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戚秀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戚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英借款本金27860元。

二、被告戚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英逾期借款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戚秀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宣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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