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三友,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三友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3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38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三友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5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三友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三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三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柯景英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