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长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幺集文,男,约46岁,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命与被告幺集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胡长命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长命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胡长命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焘 二0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白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