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抚松镇汇宝堂参茸特产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雅居花园小区1号楼010102门市。
经营者:于明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锁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汇宝堂参茸特产店因与被上诉人王锁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5民初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抚松县抚松镇汇宝堂参茸特产店上诉称:抚松特产店在店铺详情中有明显的“法律声明”和“特别说明”大号字样提示,该声明和说明字迹清楚无遮挡,意思明确,该管辖协议条款有效,故应移送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汇宝堂参茸特产店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销售灵芝孢子粉等商品,拼多多购物平台店铺页面上写明法律声明,“关于交易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必须到我店所在地相关国家部门机关(如:法院、消费者协会等)来处理”。该法律声明应视为管辖协议,约定符合法律规规定,且“法律声明”为红色大字体,有红色横框,较为明显,可以认定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汇宝堂参茸特产店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王锁柱注意。被上诉人王锁柱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汇宝堂参茸特产店出售的灵芝孢子粉并交易成功,表明被上诉人王锁柱同意有关纠纷解决的约定。现被上诉人王锁柱因购买灵芝孢子粉与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汇宝堂参茸特产店产生纠纷,被上诉人王锁柱应按照约定向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汇宝堂参茸特产店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5民初183号民事裁定;
本案移送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