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财富东城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凤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洪颖,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洪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思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