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10层1038号。 法定代表人:廖明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192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魏俊,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6日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悦静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735号 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10层1038号。 法定代表人:廖明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192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魏俊,职务不详。
本院查明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6日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明志图强电梯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