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云飞,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与原告系叔侄关系。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泽普,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云飞与被告孙泽普、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云飞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需要另行对账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云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12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宋云飞负担,余款787元退还原告宋云飞。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 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玉荣 书 记 员 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