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大力汽修厂,住所地:高安市大城镇古楼村(诚鸿实业有限公司院内11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3MA38KPH13H。 经营者:邹超华。 被执行人邹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大力汽修厂与被执行人邹志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3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志伟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志伟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125元(本金、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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