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女,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周某,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已履行到位54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1382执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李洪毅
审 判 员 阳小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钟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