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女,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周某,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已履行到位54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1382执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李洪毅

审 判 员  阳小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钟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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