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金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子县。

被告:李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子县。

被告:田云,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子县

慈林东街文澜苑小区A区三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孙金昌与被告李园军、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金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园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田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金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一、二被告归还原告金额共计:陆仟玖佰元整。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园军、田云于2013年从我门市取烟酒两批,当时承诺办完事把帐结清,可是事后迟迟不给结账,原告多次上门讨账无果,在无法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4日上午在被告家里让被告为原告立下欠条一支,并有被告签字和手印为据。原告拿到欠条后,也曾多次登门讨要不回,无奈之下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严惩失信之徒,让失信之辈无处容身,尽快归还原告所欠金额,还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

被告辩称

被告李园军、田云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

园军于2015年11月4日书写的欠条一支、2019年10月22

日我院作出的(2019)晋0428民初96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

告提交证据的相关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园军于2013年至2015

年之间从原告孙金昌经营的门市拿烟酒共计6900元,但一

直未支付相应货款。在原告孙金昌的要求下,被告李园军于

2015年11月4日为原告书写欠条一支,欠条明确写明被告

李园军欠原告孙金昌烟酒钱6900元。后原告孙金昌于2019

年9月2日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李园军支付相应款项,随后

又于2019年10月2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可以请求其支

付。本案中,被告李园军在原告孙金昌门市拿取烟酒后未支

付相应价款,后在原告孙金昌的要求下被告李园军为原告写

下6900元的欠条一支,原告孙金昌要求被告李园军归还欠

款69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

孙金昌主张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

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故对

原告要求被告田云偿还欠款6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园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金昌

欠款6900元。

二、驳回原告孙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园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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