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金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子县。
被告:李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子县。
被告:田云,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子县
慈林东街文澜苑小区A区三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孙金昌与被告李园军、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金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园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田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金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一、二被告归还原告金额共计:陆仟玖佰元整。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园军、田云于2013年从我门市取烟酒两批,当时承诺办完事把帐结清,可是事后迟迟不给结账,原告多次上门讨账无果,在无法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4日上午在被告家里让被告为原告立下欠条一支,并有被告签字和手印为据。原告拿到欠条后,也曾多次登门讨要不回,无奈之下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严惩失信之徒,让失信之辈无处容身,尽快归还原告所欠金额,还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
被告辩称
被告李园军、田云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
园军于2015年11月4日书写的欠条一支、2019年10月22
日我院作出的(2019)晋0428民初96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
告提交证据的相关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园军于2013年至2015
年之间从原告孙金昌经营的门市拿烟酒共计6900元,但一
直未支付相应货款。在原告孙金昌的要求下,被告李园军于
2015年11月4日为原告书写欠条一支,欠条明确写明被告
李园军欠原告孙金昌烟酒钱6900元。后原告孙金昌于2019
年9月2日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李园军支付相应款项,随后
又于2019年10月2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可以请求其支
付。本案中,被告李园军在原告孙金昌门市拿取烟酒后未支
付相应价款,后在原告孙金昌的要求下被告李园军为原告写
下6900元的欠条一支,原告孙金昌要求被告李园军归还欠
款69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
孙金昌主张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
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故对
原告要求被告田云偿还欠款6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园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金昌
欠款6900元。
二、驳回原告孙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园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