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申请人:张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2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张旭东欠曹海龙借款80000元。张旭东于2021年10月22日前偿还曹海龙欠款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曹海龙与张旭东于2021年9月22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望诉调委443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