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国辉,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闽0212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辉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2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杨国辉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