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票市蒙古营镇大巴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蒙古营镇大巴沟村。 法定代表人:周立君,村主任。 被告:胡兆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票市蒙古营镇大巴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胡兆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北票市蒙古营镇大巴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蒙古营镇大巴沟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兆金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票市蒙古营镇大巴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北票市蒙古营镇大巴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