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秒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李笑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审理经过

赵秒鑫与李笑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23民初4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笑涵所欠申请执行人赵秒鑫借款本息合计1205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万元;下欠595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94100元,减半收取47050元,由被执行人李笑涵负担。因被执行人李笑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秒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笑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赵秒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星,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亦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笑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秒鑫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金辉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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