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万根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陶子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陶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陶某2,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公安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夹竹园镇金猫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MA49683X6U。
法定代表人:陈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73520766XA。
法定代表人:康锐,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晓丽、万根婆、陶子豪、陶某1、陶某2与被执行人公安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983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查封登记在公安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D×××××、鄂D×××××的车辆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登记在公安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D×××××、鄂D×××××的车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