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维双,男,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谢国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维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国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1日-2018年1月4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各类饲料共计7066公斤,货款总额为58300元。所有货物被告已签收使用,也从未对货物质量提出任何异议。经多次催告,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83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货款583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国飞不作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国飞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向原告购买饲料,原告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是在2017年5月6日,被告谢国飞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清偿货款,故双方于2018年1月28日进行对账,谢国飞在《湛江麻章水粉村谢国飞对账单截止2018年1月25日》上签名确认总欠货款额为74200元,供货人是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对账后,被告没有付清货款,原告遂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8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但被告尚欠货款58300元未付,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收到货物确认所欠货款后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清偿货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提出被告谢国飞给付货款583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国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谢国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然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