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魏岗,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旦本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兴海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魏岗与被执行人旦本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4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但本加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2021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6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之前给过20000元,剩余10000元被执行人旦本加于2021年10月15日前给付完。申请执行人魏岗同意被执行人旦本加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4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完么多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祁更虎
书记员三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