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达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达伟罚金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2020)辽068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失信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广慧 审判员  蔡万军 审判员  陈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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