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朱宗元,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平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杨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陈团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申请执行陈平成、杨立华、陈团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21)徐睢证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平成、杨立华、陈团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5430.6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海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