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崔华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尚靖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玉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兵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黄兵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兵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6152.01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保险理赔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理赔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年**月**日出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为575.28元),以上款项暂合计16737.29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日,被告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龙江银行贷款17860元,贷款期限24个月,日利率为0.0221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贷款用途为个人或家庭消费,如被告逾期还款的,龙江银行有权宣布《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为保证贷款的归还,同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险,保单号:PBAH20194406Q500P88448,保险人为原告,投保人为被告,被保险人为龙江银行,保险限额为19384.29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09月02日起至2021年09月02日24时止。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和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述合同签订后,龙江银行于2019年09月02日向被告全额发放了贷款。后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龙江银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于2020年3月22日向龙江银行赔偿了剩余贷款本息合计16162.01元。现原告有权代位行使龙江银行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告辩称
被告黄兵文未答辩。
被告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及保险条款、被告人脸认证照片、电子单证验签结果、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电子单证验签结果、放款凭证及还款明细、索赔申请书、损失确认书、业务回单、支付说明、保险权益转让书。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被告黄兵文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黄兵文未依约履行《个人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致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依约向龙江银行履行了赔付义务,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有权向黄兵文主张权利。结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向龙江银行赔付16162.01元的事实,本院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请的保险理赔款16162.01元予以支持。因黄兵文的违约行为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保险理赔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兵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代偿理赔款16162.0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162.0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元,由黄兵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