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少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族,职业,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张洪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程少武与张洪军、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程少武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程少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原告程少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