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3号。 负责人:王万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谷水秦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杰良,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孙培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李杰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与洛阳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孙培重、李杰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0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2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孙培重名下有银行存款6987.01元,已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 2021年7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1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何恒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