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黄卫东,男,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 申请执行人:练小琪,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练小琪与被执行人黄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卫东对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粤0803执1011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卫东与莫水燕共同共有的位于湛江市3103房[房地权证号:],以黄卫东的份额清偿债务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黄卫东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卫东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异议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黄卫东撤回异议申请,本案审理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凯超 审 判 员 陈军辉 审 判 员 陈星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蓉蓉 书 记 员 杨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