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高家坪组。

法定代表人周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沈文,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开勇,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林诉被告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裕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林、被告中裕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开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春林请求本院判令:一、中裕电力公司支付王春林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1日工资共计16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裕电力公司答辩要点为: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是陈柯,陈柯与答辩人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涉案项目由陈柯全权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现场施工,答辩人将工程款扣除税点后已全数转款给陈柯,另有566818.35元是湖南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直接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我公司除扣除税款,未截流任何款项,原告与陈柯存在劳务关系,答辩人未聘请原告。涉案项目于2020年初已经停工,直至现在仍未正式复工,停工后,并未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不存在还有未发放及欠付的工资。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6年5月23日,被告中裕电力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陈柯(乙方)签订《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承包、经济、安全责任管理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1.为拓展郴电国际电力工程业务市场,陈柯与中裕电力公司友好协商,签订郴电国际农网、城网电力工程资质使用”合同,经甲方董事会批准,由周可君出任郴电国际农网、城网电力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甲方监督乙方完成工程的全部工作。2.乙方使用甲方的资质仅限于郴电国际农网、城网电力工程的投标、施工、办理验收、送电等,投标文件由乙方编制,甲方派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签字、盖章。3.资质使用期限为贰年,即从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满如有需要,经双方协商后续签。4.乙方须向甲方上交工程项目管理费为壹拾万元/年,同时缴纳贰万元安全保证金。……”

2016年11月10日,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发包方)与被告中裕电力公司(承包方)签订《10Kv南晓332线锁石桥村二组等30个农村配网项目施工安装工程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原告王春林由陈柯安排到涉案工程工作,任职资料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案涉项目停工,至今未复工。陈柯从2020年3月20日起未再支付原告王春林工资。因原告催讨工资,陈柯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王春林,载明:“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承包的《10Kv南晓332线锁石桥村二组等30个农村配网项目施工安装工程》项目施工中,项目部欠工作人员王春林(资料员)身份证号4310211984××××××××工资16700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元整,工作时间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1日(月工资3500元),陈柯”。欠条上加盖了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公章。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工资款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中裕电力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被告中裕电力公司允许陈柯以其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陈柯招工的行为对外应视为公司行为,被告中裕电力公司对相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被告中裕电力公司与陈柯之间借用资质的行为属于两者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在案涉工程中已经履行了资料员的工作职责,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务关系。陈柯因拖欠原告王春林的工资16700元,向王春林出具了《欠条》,且欠条上还加盖了中裕电力公司项目部的公章,故被告中裕电力公司对此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春林工资16700元(2020年3月20日-2020年9月1日)。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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