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本玉,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彬,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千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区桂溪街道人民西路1号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395243056。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玉与被告重庆千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本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本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