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3094184051。 法定代表人:刘鸿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述林,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113756。 被告:付东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计647元,由原告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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