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216942144A。
被执行人,马盛,回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执行人,杨开菊,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执行人,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2894865A。
法定代表人苏建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盛、杨开菊、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云011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与被告马盛、杨开菊、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商房贷]字[工]行[东川]支行[2014]年[1000050]);
二、由被告马盛、杨开菊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45549.43元及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的基础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和复利按基础利率上浮30%计算);三、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到期未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有权对被告马盛、杨开菊名下位于昆明市东川区房屋进行处置、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处置、折价或变卖、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仍不足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有权继续向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剩余款项,不再要求马盛、杨开菊承担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06元,由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20年1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抵押房产,但该抵押房产尚未建成,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申请人表示待抵押房产建成后再行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