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何兴懂,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后,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21)黔23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罚金5000.00元。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监狱服刑至今未履行缴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8月18日、9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税务、民政、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9月7日通过向望谟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6日,经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3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中何兴懂罚金的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何兴懂罚金5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