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马观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赣0926执2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观石所有的位于定江东路步行街11栋二单元304号的房屋一套和在定江东路步行街11栋二单元36号储物间一间,期限为三年。经审查,该房屋在2014年出售,买受人胡忆明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储物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观石所有的位于定江东路步行街11栋二单元304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赣铜房私字第××号,土地证号:铜土国用(2010)第0779号]和在定江东路步行街11栋二单元36号储物间一间[房产证号:赣铜房私字第××号,土地证号:铜土国用(2010)第0780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