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绥化市北林区卫计委退休干部,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绥化市民政局,住所地:绥化市市政府大楼C座。
法定代表人:李松国,职务局长。
第三人:宋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企业退休工人,住绥化市北林区。
第三人:崔立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霞与被告绥化市民政局,第三人宋丽娟、崔立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齐霞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绥化市民政局,第三人宋丽娟、崔立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齐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