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红天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2栋21层2101室,实际经营场所崇州市锦江乡白马村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四川恒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35号3栋3单元9楼。
法定代表人:郑永东。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红天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恒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红天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成都红天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