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润禾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晋城市天萍璐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润禾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天萍璐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润禾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润禾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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