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逯家湾镇薛三墩村村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号2号楼*单元*号。
原告:王喜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号2号楼*单元*号。
原告:王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号2号楼*单元*号。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弘斌,山西捷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康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曲县县城居民,住阳曲县城新阳东街北环巷*号。
被告:梁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曲县高村乡北白村村民,住本村。
被告:保德县德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仁义巷。
法定代表人:杨伟杰,经理。
被告:忻州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播明镇二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萍,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后坡。
法定代表人:卢高平,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海刚,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77号漪汾华苑小区6号楼第4层和1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吉、王喜欢、王媛与被告康文平、梁勇、保德县德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忻州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疫情,产生不可抗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为疫情防控,本案符合诉讼中止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