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其,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赤壁市。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损毁公私财物于2016年6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8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戒毒二年;因打架斗殴于2019年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7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查获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2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其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郭其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浙B6××××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盛世华庭小区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84mg/100ml。经宁波市第七医院抽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其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郭其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执勤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证人郭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郭其的供述,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郭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郭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郭其在被逮捕前羁押的9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郭其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