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彭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湘0102民初13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彭某、刘某名下存款1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张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芙蓉区房屋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1332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房屋(权证号:71××34)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