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刘晶,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与被告刘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明需要时间搜集证据材料,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明撤回对被告刘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赵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