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3层。

法定代表人甄鹏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3号五洲五洲精品陶瓷城东区商铺号H-1。

法定代表人王思思,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思思,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一帘幽梦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英协广场A座2317。

法定代表人陈**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国,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雪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周倦秀,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芙蓉窗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施惠路489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国,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思思、郑州一帘幽梦布艺有限公司、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陈**国、陈雪英、周倦秀、上海金芙蓉窗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2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标的4063169.58元。被执行人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王思思、郑州一帘幽梦布艺有限公司、陈**国、陈雪英、周倦秀、上海金芙蓉窗帘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一帘幽梦布艺有限公司、陈**国、陈雪英、周倦秀、上海金芙蓉窗帘有限公司、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王思思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找到被执行人郑州一帘幽梦布艺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702.18元已冻结扣划发还至申请人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六、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思思名下登记豫A×××××、豫A×××××、豫A×××××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王思思、郑州一帘幽梦布艺有限公司、陈**国、陈雪英、周倦秀、上海金芙蓉窗帘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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