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参加人
原告
杜保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莲湖花园2#*室。身份证号:371521199607265211
被告
陈爱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冠县定远寨乡闫营小区。身份证号:371525198410053056
原告
诉讼
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陈爱刚立即偿还原告仁保峰购车款63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
协议
一、被告陈爱刚给付原告杜保峰款项65000元,于2021年10月8日前给付原告16250元,2020年1月8日前给付原告16250元,2020年4月8日前给付原告16250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7月8日前给付原告杜保峰。
二、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
三、本次调解为终结性调解,双方不得因此事再行主张权利。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88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方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