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河市液压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18166A。住所地:庄河市荷花山镇郭家村。 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23645P。
审理经过
原告庄河市液压件厂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庄河市液压件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庄河市液压件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东 书 记 员 张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