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
被执行人:通化县江甸镇盛祥绒山羊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江甸镇民主村六组。
被执行人:吴晓萍,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执行人:许洪涛,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县江甸镇盛祥绒山羊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吴晓萍、许洪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21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通化县江甸镇盛祥绒山羊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吴晓萍、许洪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2020年9月21日、2020年12月25日、2021年5月2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许洪涛、通化县江甸镇盛祥绒山羊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卡存款和微信零钱,全部予以冻结,扣划吴晓萍网络银行账户余额9,616.49元;3.2020年11月10日对通化县江甸镇盛祥绒山羊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经查,上述房产均设定他项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暂不申请对其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故我院无法对于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4.2021年5月27日在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通化县江甸镇盛祥绒山羊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吴晓萍、许洪涛相关登记信息;5.2021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通化县江甸镇盛祥绒山羊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吴晓萍、许洪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2021年5月31日在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通化县江甸镇盛祥绒山羊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吴晓萍、许洪涛相关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现无法进行处置,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