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郑州市郑汴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702104155。
负责人郭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泽勤、吴阳阳,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战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李玉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华南城三路南侧环西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96284760U。
负责人梁丽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超、刘稚鹤,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被告王战跃、李玉芬、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4847元,由原告负担。